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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22-09-26 | 點閱數: 108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科員 林正原

電話:03-3322101#7576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10066225@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立凌雲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11008998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五 (376735100E_1110089987_ATTACH1.pdf、376735100E_1110089987_ATTACH2.pdf)

 

主旨: 函轉有關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如何給假事宜,教育部經參酌公務人員給假情形,修正如附表,並溯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9月21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89077號函辦理。

二、 查教育部106年2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00749A號函以,參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報到前發生結婚事實,而在教師請假規則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核准給假之規定。放寬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登記結婚,而在教師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到職者,依教師請假規則所定婚假日數,自結婚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婚假。該部再以109年12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150021號函規定,教師於聘任前發生結婚、分娩、流產、配偶分娩或流產及配偶或親屬死亡之事實,於聘任後得依各該事實所定給假日數,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假。

三、 次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0年9月27日公訓字第1100009030號函略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報到接受實務訓練前發生分娩、流產、配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結婚等事由,於報到接受實務訓練後之給假,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報到日前之上班日數(不含例假日),於實務訓練期間准給剩餘日數之假,再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四、 教育部參酌前開公務人員給假規定並兼顧教師請假需求,自111年8月1日起,教師於聘任前發生結婚、分娩、流產、配偶分娩或流產及配偶或親屬死亡之事實,於聘任後得依各該事實所定給假日數,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不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假。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