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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22-08-30 | 點閱數: 92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陳泱儒
電話:(03)3322101分機7337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39893@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立凌雲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1023913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376736800A_1110239139_ATTACH1.pdf)

 

主旨: 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將屆,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應落實嚴守行政中立之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11年8月22日部法二字第111548398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 按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業於111年8月18日發布旨揭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公告,同年月29日至9月2日受理候選人登記申請,同年11月26日併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辦理投票,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辦理期間,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三、 查公務員服務法及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且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另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爰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務必遵守上開規範。
四、 為利各機關(構)學校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已將中立法相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該部全國資訊網(服務園地/文件典藏/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服務園地/常見問題/法規司),請多加運用參考。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科員 林易辰

電話:03-3322101#7575

電子信箱:10042485@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立凌雲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110077863號

為因應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併同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將屆,保訓會特製作旨揭宣導資料,以強化公務人員對於行政中立之了解,提醒公務人員應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嚴守行政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