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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22-08-02 | 點閱數: 103
主旨: 函轉客家委員會修正「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6點、第7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客家委員會111年7月18日客會語字第11167006363號函辦理。
二、 檢附修正「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6點、第7點、第11點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正本: 本府各一級機關(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除外)、本市各區公所、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大專院校、高中職、公私立國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