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288
:::
輔導組 - 一般公告 | 2022-08-01 | 點閱數: 109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11年7月21日桃社兒字第1110066126號函 辦理。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本法)」第43條 規定略以,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及施用毒 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

       心健康之物質,同法 第2項亦強調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 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接觸,以避免兒少接觸不良社會環 境,並揭櫫任何

       人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有害身心健康物 質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先予敘明。

三、復依本法第91條規定略以,倘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 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緩;販  賣、交付或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

       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 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 下罰緩。

四、為強化兒少暑期期間防護,降低不良環境對兒少影響,請 貴校運用各式管道落實旨案宣導。

五、檢送相關宣傳圖卡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