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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22-06-09 | 點閱數: 127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黃琳棋
電話:03-3322101*7593
電子信箱:10014354@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立凌雲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發文字號: 桃教高字第111005170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四 (376735100E_1110051704_ATTACH1.pdf、376735100E_1110051704_ATTACH2.odt)

 

主旨: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學年度(111年8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性平教育與輔導工作一案,惠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國教署111年6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70904號函辦理。
二、 為持續推動旨揭相關工作,國教署擬於111學年度商借教師至該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數12班以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限: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 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性別平等教育與輔導工作推動等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貴校轉知及擇優推薦所屬教師,並請教師如有意願請於111年6月17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e-3129@mail.k12ea.gov.tw,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 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國教署學務校安組商借教師簡歷表」各1份。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桃園市立文青國民中小學籌備處除外)
副本: 本局國中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學輔校安室 (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