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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6-09-22 | 點閱數: 427

以導師費支給現行規定係依教育部100年7月12日臺人(三)字第1000115719號函以,行政院73年1月19日台73人政肆字第01941號函規定略以,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支專任教師為限(1班1人)。復查教育部82年8月5日台(82)訓字第044064號函規定略以,喪假乃為家人遭逢變故,情已可憫,基於關懷之意,導師費之支領應從寬,免予停發。再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稱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3年8月10日局給字第0930063609號函略以,基於一職不兩支及財政負擔之考量,公立中小學教師兼導師依規定給假期間,其導師費仍宜維持現行規定,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據此,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除請喪假期間得免予停發導師費外,其他給假期間尚無法發給導師費;另導師費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