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3月2日臺教師(四)字第1110021603號函辦理。
二、為強化實習指導教師、實習學生(及教育實習機構之三聯關係,獎勵其對教育實習優異貢獻,教育部前以110年2月18日臺教師(四)字第1100008545B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在案,並委請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承辦學校)協助辦理報名、審查等作業事宜。
三、茲摘述本要點注意事項及辦理期程:
(一) 本要點第3點第1款報名甄選截止為每年5月15日前。
(二) 本要點第5點第1款個人參選取消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需有3年指導及輔導經驗;同點第2款團體參選不限組成模式。
(三) 本要點第6點第1款推薦單位包括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同點第4款第3目至第6目,個人參選及團體參選之推薦資料規格須另附送審資料(包括封面、目錄及基本條件資料)電子檔(PDF)光碟片一張。
(四) 歡迎擔任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參與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遴選推薦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