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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函轉大陸委員會函以,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無論上岸與否,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請配合辦理。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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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2022-02-21 | 點閱數: 97
主旨:
內政部移民署函轉大陸委員會函以,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無論上岸與否,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請配合辦理。
說明:
依桃園市政府111年2月21日府人考字第1110041006號函轉內政部移民署111年2月16日移署入字第111002274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1) 376736800A_1110041006_ATTACH2.pdf
2) 376736800A_1110041006_ATTACH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