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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22-02-17 | 點閱數: 159
 
主旨: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111年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1100000011號函送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說明三(三)文字誤繕,爰予更正一案。
說明: 依桃園市政府 111年2月16日府人給字第1110039456號書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2月15日總處給字第1114000237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