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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22-02-16 | 點閱數: 151
主旨: 有關銓敘部函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公布一案。
說明:  
一、 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111年2月15日桃人給字第1110000766號函轉銓敘部111年2月9日部退三字第111541939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條、第67條及第77條條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基管條例)第1條、第4條及第9條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其中有關公務人員繳付退撫基金及退撫給與課稅之條文規定,請各機關學校配合下列事項:
(一) 配合本次修正退撫法第7條增訂第5項規定,公務人員依退撫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溯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部分:
1、 查本處業以111年1月13日桃人給字第1110000231號書函,請各機關學校於111年2月7日前完成公務人員所得憑單申報事宜。
2、 配合退撫法第7條增列公務人員依退撫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適用範圍包括第7條所定「在職按月繳付」及第12條所定「嗣後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中屬個人繳付之費用(本息),均應列為得免課稅之範圍,是依退撫法第12條第4款、第6款及第7款所定義務役、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留職停薪期間或停職期間等年資,如由「個人負擔」所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亦應列為得免課稅之範圍。
(二) 基管條例第9條第1項自110年1月1日起修正施行後,仍在職之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其退職所得應照法修正施行前、後年資按比例課稅部分,由退撫新、舊制給與發放機關分別按各自發放金額計算免稅額,並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1、 公務人員退撫舊制給與本即應全數列為退職所得,爰請各機關學校仍按實際發放金額為應計稅金額,並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2、 另退撫新制屬110年1月1日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應列為退職所得,由計算應計稅金額,並向稽徵機關申報(退職所得計算方式如附件)。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計算應計稅金額,並向稽徵機關申報(退職所得計算方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