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曆中秋節( 105 年 9 月 15 日)將屆,節慶期間請積極辦理下列措施:
(一)加強宣導本規範相關規定,與機關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餽贈財物或邀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並落實知會登錄程序。
(二)運用多元管道籲請對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業者、民眾,應恪遵不送禮、不送紅包、不請託關說、不受禮要求,除請各校主管應以身作則外,並要求所屬如遇有廠商餽贈物品,應即時予以婉拒,對於未能即時婉拒之餽贈物品,請依規定陳報機關首長並知會本局政風室處理。
(三)節慶期間請避免辦公室團購情事及送禮給相關機關學校等行為。
二、檢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附件一)、「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附件二)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案例宣導」(附件三)各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