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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人事室 - 教職員相關 | 2021-11-22 | 點閱數: 164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1月1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151253號函辦理。
二、 請貴校確依法規辦理,強化自我監督及內控機制,審慎檢視交流對象與程序,保留完整的審核及交流紀錄,確保兩岸正常有序之教育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