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勵對象
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教職員為各校正式教師、代理教師、教保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及公務人員)。
二、奬勵標準
1.通過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之教職員
(1)通過基礎級者、初級者,嘉獎1次。
(2)通過中級者,嘉獎2次。
(3)通過中高級以上者,記功1次。
2.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教職員
(1)通過初級者,嘉獎1次。
(2)通過中級者,嘉獎2次。
(3)通過中高級以上者,記功1次。
3.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之教職員
(1)通過初級者,嘉獎1次。
(2)通過中級者,嘉獎2次。
(3)通過高級以上者,記功1次。
4.指導學生通過本土語言(教育部閩南語、客家委員會客語、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能力認證考試之教職員
(1)指導學生修習本土語言(以學校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開設之班級學生為母數)通過認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嘉獎1次。
(2)指導學生修習本土語言(以學校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開設之班級學生為母數)通過認證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嘉獎2次。
(3)指導學生修習本土語言以學校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開設之班級學生為母數)通過認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記功1次。
三、獎勵申請及程序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