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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組 - 一般公告 | 2021-08-10 | 點閱數: 150
主旨: 有關學校所聘運動教練申請紓困方案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8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87366A號函辦理。
二、 有關學校所聘課後社團運動教練請依教育部110年6月24日公告「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公立幼兒園補貼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未具本職人員薪資及建教生生活津貼申請須知」(下稱未具本職人員申請須知)申請紓困補助。
三、 另依「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運動事業紓困申請須知」(下稱運動事業紓困申請須知)第2點第2項第3款規定,從業人員申請資格係於110年5、6、7月,因與相對人(包括運動事業及個人)之承攬契約或工作約定暫停、取消而致任1個月酬勞較110年3月至4月之月平均酬勞(於110年3月1日以後成為從業人員身分者,以4月酬勞為準)或較108年或109年同月酬勞減少達50%,經教育部認定屬實者。
四、 前開運動事業紓困申請須知之「運動事業」屬場館或業者,個人若非屬未具本職人員紓困申請須知與學校有工作約定者,非學校所聘而係由「家長會所聘」、或「於校外與運動事業及個人簽訂承攬契約或工作約定」之運動教練,符合申請資格者,可向體育署申請運動從業人員紓困方案。
五、 另若同時符合「未具本職人員紓困申請須知」及「運動事業紓困申請須知」之補助資格,請擇一從優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