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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21-07-26 | 點閱數: 337
一、 依本府110年7月20日防疫專案會議市長裁示事項辦理。
二、 旨揭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二) 次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1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6831號函規定略以,為慰勉參與防疫工作人員辛勞,各機關實際辦理防治工作人員(含簡任以上首長、副首長),防疫期間得覈實支給專案加班費,不受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4點第1項及第5點有關時數及人員規定之限制。如各機關預算不足支應,經機關首長同意後,在人事費額度內勻支,如再不足,於簽會本府人事處、財政局及主計處並奉市長同意後,於統籌科目支應(109年2月4日府人考字第1090021723號函計達)。
(三) 另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11月19日局給字第09600643222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員工奉派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如依規定程序經主管覈實指派,得依規定請領加班費。
(四) 有關行政獎勵部分,得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酌予敘獎。
三、 綜上,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或行政獎勵,如屬奉派到場配合防疫工作,於上班時間或假日亦得核實申請公(差)假,其公差期間,如符合本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相關規定亦得報支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