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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6-08-10 | 點閱數: 389

公務人員請假期間遇天然災害發生而停止上班,原請假期間應改以停止上班登記,並保留公務人員後續依規定再行實施之權益,是女性公務人員於請娩假或流產假期間如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自停止上班之時起,以半日為單位予以扣除(未滿半日以半日計),並向後遞延娩假或流產假期間,至於聘僱人員則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