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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凌雲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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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
生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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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2021-04-28 | 點閱數: 225
(一)
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倘發現未成年學生吸菸,學校除通知家長並依校規處置外,依規定吸菸學生須接受戒菸教育。
(二)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倘未成年學生間有互相供應菸品之行為,得以違反同法第 13 條之規定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三)
學校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反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