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09年9月18日桃衛食管字第10901075131號函辦理。 二、宣導文字資訊如下: (一)<新制上路>明年起,貢丸水餃等應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 (二)<新制上路>明年起,餐廳應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 (三)<新制上路>明年起,生鮮豬肉應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