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略以:「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二、鑒於本市學生因無照駕駛機車死亡案件增加,為加強學生交通安全觀念以維護生命安全,惠請貴校加強宣導交通安全,宣導面向如下:
(一)切勿無照駕駛汽機車。
(二)乘坐機車、騎乘自行車應配戴安全帽,搭乘汽車應繫妥安全帶。
(三)大型車視野死角-遠離內輪差。
(四)交通安全四守則:
1. 「我看得見您,您看得見我,交通最安全」例如勿做危害他人之交通行為。
2. 「謹守安全空間--不作沒有絕對安全把握之交通行為」。
3. 「利他用路觀--不作妨礙他人安全與方便之交通行為」。
4. 「防衛兼顧的安全用路行為
—不作事故的製造者,也不成為無辜的事故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