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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6-06-21 | 點閱數: 349

一、明(106)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超過3日以上之連續假期(併同例假日)計有5個,分別為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6日)、和平紀念日(4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4日)、端午節(4日)及國慶日(4日)等。
二、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均放假1日,兩者同為1日時,於前1日放假。另同辦法第5條之1規定略以,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1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1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1個上班日補假。
三、復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以下簡稱處理要點)第4條及第5條規定,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遇到星期四將一律調整放假,除特殊情形外,應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一)農曆除夕(1月27日【星期五】)及春節(1月28日【星期六】至2月1日【星期三】),其中春節初一、初二因適逢星期六、星期日,爰於1月31日(星期二)及2月1日(星期三)補假。
(二)和平紀念日連假為2月25日(星期六)至2月28日(星期二):和平紀念日(2月28日)因適逢星期二,調整2月27日(星期一)為放假日,並於2月18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三)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為4月1日(星期六)至4月4日(星期二):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4月4日)均適逢星期二,爰兒童節於4月3日(星期一)放假。

(四)端午節連假為5月27日(星期六)至5月30日(星期二):端午節(5月30日)適逢星期二,爰調整5月29日(星期一)為放假日。另依處理要點第5條規定,原應於前一週之星期六(5月20日)補行上班,惟考量5月20日適逢106年國中教育會考,如於該日補行上班恐影響全國27萬餘名考生及家長交通接送及陪考照顧之權益,爰端午節連續假期於後一週星期六(6月3日)補行上班。
(五)國慶日連假為10月7日(星期六)至10月10日(星期二):國慶日(10月10日)適逢星期二,調整10月9日(星期一)為放假日,並於9月30日(星期六)補行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