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以本市國中小在校家境清寒學生,並有以下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
(二)家庭突遭變故,生活陷於困難者,經學校導師出具證明,並檢附事件說明書者。
(三)家境清寒,致有無力完成註冊,或有學業中輟之虞,經學校導師出具證明者。
(四)家長非自願性失業經濟頓失依靠,經學校導師出具證明,並檢附事件說明書者。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2/2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