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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6-06-07 | 點閱數: 485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二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考試:指應予分發任用之公務人員各項考試。

二、考試及格人員:指前款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三、分配:指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決定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實施訓練。

四、分發:指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用人機關派代任用。

第十五條    性質特殊之特種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程序、辦理方式及有關事項,得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參照本辦法另定之,並函送銓敘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