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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6-06-06 | 點閱數: 550

1.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略以,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2.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規定,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惟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請貴校建議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106年8月1日為原則。

3.配合100年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1條第5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達附表所定指標數(81)以上,且年滿50歲。

4.工友退休調查請逕洽事務組辦理。

5.106年有意申請退休人員請填寫調查表(如附件)併同相關證件(正、影本),務必於106年6月15日前送本室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