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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9-06-12 | 點閱數: 185
一、 依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108年5月30日桃選一字第1080000555號函辦理。
二、 旨揭選舉選舉日期訂於109年1月11日,依108年5月17日中選會召開「研商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所設置事宜第1次會議」決議,每投票所工作人員以配置13.5人(主任管理員1人、主任監察員1人、管理員8人、監察員2人、警衛1人、預備員0.5人)為原則。
三、 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爰請貴單位提供協助,鼓勵現任公教人員踴躍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四、 檢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資料登記卡及登記表1份,請協助所轄同仁填寫,並經人事主管及機關首長核章後,免備文逕送本所彙辦。(傳真:03-3295844;電子信箱:guishan.320371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