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288
:::
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9-06-03 | 點閱數: 216

一、查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40小時;各機關 (構) 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彈性時間並未明文以1小時為限。
又現行公務人員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亦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及第19條規定,向機關申請調整工作時間。
二、為營造友善工作職場,使公務同仁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生活,請各機關在前開原則及法令下,再行檢視現行彈性上
下班機制,除彈性時間不以1小時為限外,調整方式建議如下:
(一)整體放寬機關彈性上下班時間。茲提供部分機關已施行彈性上下班態樣供參:
1、甲機關現行彈性上下班時間為上午8時至9時;下午5時至6時,惟週五擴大彈性上下班時間為上午7時至9時;下午4時至6時。
2、乙機關現行彈性上下班時間為上午8時至9時30分;下午5時至6時30分。
(二)個別放寬公務同仁個人如有懷孕、具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有照顧幼兒或年長者等需求,得由機關衡酌提供上開人員更為彈性之辦公時間。茲提供參考態樣,如機關彈性上下班時間為上午8時至9時;下午5時至6時,上開人員得予以彈性上下班時間為上午7時至9時;下午4時至6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