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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9-03-27 | 點閱數: 559

一、依據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查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1項規定略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復查106年12月6日發布之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0條規定略以:「主管機關就偏遠地區學校之組織、人事及運作,得依下列規定為特別之處理,不受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之限制:......二、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其遴選及聘任程序,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之;其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核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連任二次。......」。
三、次查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時已在職之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其任期及連任次數,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現任期少於四年者,得延長為四年。二、已連任一次者,任期屆滿後,得依本條例之規定再連任一次。三、未曾連任者,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連任二次。」。
四、本府教育局業依前開本條例規定以本府107年1月22日府教小字第1070003849號函修正本要點第8點規定,偏遠地區學校與一般地區學校校長任期皆為一任四年(刪除偏遠地區學校校長一任三年之規定)。
五、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新法規不溯及既往,並依據前開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訂定本(108)年度國中小校長遴選辦理方式如下:
(一)自107學年度(含)以後新(連、轉)任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始適用新法,聘期一任四年,106學年度(含)以前新(連、轉)任偏遠地區學校校長適用舊法於原任期屆滿為止,即依原任期一任三年。
(二)106學年度(含)以前為偏遠地區學校,107學年度(含)以後亦為偏遠地區學校者,在同一學校已連任一次者,任期屆滿後,得依本條例規定再連任一次;在同一學校未曾連任者,得依本條例規定連任二次。
(三)106學年度(含)以前為偏遠地區學校,107學年度(含)以後為一般地區或非山非市地區學校者,依國民教育法規定,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