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桃教中字第1030021050號函修正第五、八、十二點「桃園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補充規定」及本校學生成績考察辦法規定:
1.學期成績不及格同學,經學期補考重新評定成績及格者,該科調整為六十分,該學習領域分數以加權平均計算。
2.學生修業期滿,能否准予畢業,須學生學習領域畢業成績至少有四大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達丙等(六十分)以上。 二、實施方式與日期如下: (1)時間:2/16~2/20第八節課
(2)地點:依附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