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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6-05-02 | 點閱數: 469

旨揭教師請假規則修正重點略述如下:

(一)修正第3條略以:

1、第1項:

(1)第2款第1目: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一)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2)第3款: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3)第4款: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

(4)第5款: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包括例假日)內請畢。

2、第3項:第1項所定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產前假及陪產假得以時計。婚假、喪假、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二)修正第9條第2項略以:...侍親、育嬰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者,依前條第3項規定給假,次學年度續兼者,依前條第1項規定給假。

(三)修正第16條略以: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但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請公假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