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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9-01-04 | 點閱數: 235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12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70059633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查旨揭補助要點係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為提振國內觀光,提供每位本國民眾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限折抵補助案一次,並由觀光發展基金支應,尚無排除公務人員。又公務人員休假期間持國民旅遊卡至特約商店之刷卡消費金額,應依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於其當年補助總額內核實補助。至暖冬遊補助要點與行政院107年3月27日院授人培揆字第1070036125號函放寬花蓮休假補助相關措施,以及觀光局於108年擴大辦理暖冬遊與休假改進措施如何適用等節,亦依上開原則處理,舉例說明如下:
(一)A君107年具7日休假資格,其當年休假補助總額為8,000元。A君107年請休假前往某市國旅卡特約商店旅宿業住宿,其住宿費金額8,500元於折抵1,000元暖冬遊補助後,持國旅卡刷卡消費7,500元;又交通費部分,本次行程A君持國旅卡刷卡消費1,490元搭乘高鐵前往某市,並憑票券正本向該旅宿業領取1,000元暖冬遊現金補助。本次行程A君刷卡消費金額合計8,990元,得於其當年休假補助總額內請領休假補助費8,000元。
(二)B君107年具14日休假資格,其當年休假補助總額為16,000元。B君107年請休假前往某縣國旅卡特約商店旅宿業住宿,其住宿費金額6,500元於折抵1,000元暖冬遊補助後,B君持國旅卡刷卡消費5,500元;又交通費部分,本次行程B君持國旅卡刷卡消費440元搭乘台鐵前往某縣,並憑票券正本向該旅宿業領取440元暖冬遊現金補助。本次行程B君刷卡消費金額合計5,940元,尚未逾其當年休假補助總額,得依規定請領休假補助費5,9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