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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凌雲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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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7年12月7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41號令修正發布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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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2018-12-12 | 點閱數: 281
旨揭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7日」,並刪除喪假至少應請半日之規定。
(二)增訂約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14日以外之慰勞假經用人機關核准,得於次一年度實施之規定。
1) 行政院 令.pdf
2) 行政院 函.pdf
3) 第3 4 條修正對照表.pdf
4) 第3 4條修正條文.pdf
5) 第3 4條修正總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