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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組 - 一般公告 | 2018-12-04 | 點閱數: 344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07年11月28日桃衛疾字第1070111744號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7年11月22日疾管防字第1070201128號函辦理。
二、依據疾管署監測資料顯示,今(107)年度水痘病例數及群聚事件有明顯增多跡象,近三週(第44至46週)健保門診水痘就診人次分別為898、917及995人次,較去年同期637、737及834人次為高,且截至第46週為止,水痘群聚事件通報已有117件,較去年同期的59件明顯增多。
三、水痘病毒具高傳染力,學校因容納人數多、內部空間有限,致使人與人接觸頻繁,如有水痘病例發生極易引起群聚,除影響學生學習,更可能傳播至社區,對孕婦、嬰兒、免疫力低者等高風險族群造成嚴重危害,故請各校協助落實下列事項:
(一)校園應提供充足且適當之洗手環境,共用之玩具、遊樂設施、門把等要經常清潔,並保持室內清潔與通風,維持寬敞空間,避免室內人員過於擁擠。另應隨時注意學生健康與請假情況,如有異常狀況,應與教育、衛生等主管機關保持密切聯繫。
(二)校園發現疑似水痘群聚時,應向衛生局(所)通報,並視情況考慮減少混班、共餐等共處之機會,以避免疫情跨班傳播。接觸者須進行健康監測,並可就醫評估是否需採用水痘疫苗或免疫球蛋白等暴露後預防措施。
(三)曾接種過水痘疫苗者仍可能感染水痘,發病後症狀較溫和輕微、病程較短,但仍有傳染力,必須注意班級內是否有此類病人,以免無法即時阻斷疫情。
(四)請各校宣導水痘病人應佩戴口罩、穿著長袖衣物儘速就醫,就醫後並請假在家休養,至全身所有水均結痂變乾,始得返回學校。休養期間,應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儘量不出入公共場所及搭乘捷運、公車等擁擠的大眾運輸工具,不得已必須前往公共場所時,應全程佩戴口罩並穿著長袖衣物。患有癌症、免疫功能低下、孕婦及嬰兒等族群,感染水痘後容易併發繼發性細菌感染、肺炎、腦炎等併發症及死亡,故應避免接觸水痘病人。
四、有關水痘基本預防知識、接觸者自主健康管理事宜及校園水痘群聚規範,可至疾管署網站參閱(首頁>傳染病介紹>第四類法定傳染病>水痘併發症>防疫措施 >工作指引及教材>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水痘併發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