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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8-11-02 | 點閱數: 298

一、請假、出差應依規定辦理差假手續,並妥善安排職務代理,不得影響為民服務工作。
二、加班申請規定
1、依教育部102年12月25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83080號函略以,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係指加班加滿1小時方可支領1小時加班費,至不同時段加班未滿1小時者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支加班費。......為避免學校內同樣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之教職員,有不同之加班採計方式,有失公允,爰超時上班部分,應以「時」為單位核予加班費或補休。
2、另免刷卡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簽到、退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