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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8-10-26 | 點閱數: 301

一、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二、次查桃園市選舉委員會107年10月18日桃選一字第1070001559號函略以,參與本次選舉工作人員准予補假2日,並依「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工作費支給表」支給選舉工作費,公民投票每增1票,同意增給主任管理員新臺幣(以下同)120元、主任監察員110元、管理員等其他職務100元之選務工作費。
三、本市各區選務工作人員公教人員部分尚不足1,227人,爰請貴校鼓勵現任公教人員踴躍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並協助所轄同仁填寫登記資料卡(如附件),並經人事主管及機關首長核章後,免備文逕送各公所彙辦,以利選務工作順利推動。
四、另因公假參與各區選務工作人員講習及選舉日前1日場地佈置之教師所遺課務,得核支代理(課)鐘點費,所需費用請各校於用人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