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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8-10-03 | 點閱數: 261

一、依行政院107年8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50317號函、同年9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516681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7年9月17日總處給字第10700516682號函辦理。
二、本支給表在不變更原「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規範意旨下,酌予調增兼職費支給數額及支領上限,且律定兼任職務以開會型態為主之兼職費支給方式,及就公營事業機構兼職費發給及其人員領受做明確規範,並將歷年重要函釋列入本支給表內容。是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人事總處歷次函釋已納入本支給表內容、或與本支給表未合部分,以及函釋所涉機關或業務已裁撤或停辦者,均自107年9月1日停止適用。
三、有關各機關學校107年及108年兼職費支給標準,請衡酌年度預算及兼任職務情形,於本支給表支給上限標準範圍內支給,至109年度兼職費預算則依上限額度編列。
四、檢附前開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