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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8-09-11 | 點閱數: 312

一、依本市選舉委員會107年8月31日桃選一字第1073150149號函辦理。
二、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三、目前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招募情形尚未達需求人數四成,爰請本校教職員踴躍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並主動與公所聯繫。
四、檢附本市選舉委員會原函及工作人員登記資料卡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