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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6-04-21 | 點閱數: 412

行政院102年7月16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之「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申誡2次之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