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143 服裝、鞋子和號碼布
143.7大會必須供給每位選手兩塊號碼布,分別明顯地配戴於胸前及背後,但跳部項目選手可以只配戴一塊號碼布於胸前或背後。
規則144 協助選手
144.3下列例子將被視為是一種協助,是不被允許的-
(f)得到其他選手的肢體協助,幫助其在比賽中往前推進。(除了幫助恢復站立姿勢)
規則146 抗議及上訴
146.4(c)假如選手因起跑犯規而被排除參賽,所提出抗議或申訴,已完賽且抗議獲得成功時,必須給予選手機會做該項目單獨跑計時及,晉級到下一輪次(如適用時)。除非裁判長或仲裁委員會其他裁決特殊情況以外,例如下一輪次之前的時間不夠或比賽項目距離太長,選手未參加所有輪次的比賽,不得晉級下一輪次。
註:裁判長、仲裁委員會當其他情況被認為合適時,此規則同樣可被適用(見規則163.2)
規則161 起跑架
161.1起跑架之任何部分不得越出道次或壓在起跑線上;除此之外,未妨礙任何其他選手的前提下,結構的後端部分可以超越外道線。
規則162 起點
162.3起跑時,雙腳不需要「完全」與腳踏板接觸,只要部分接觸即可,但前提是起跑反應器要能偵測到足部壓力。
規則168 跨欄
168.7 選手如有下列情形將被取消賽資格
(a) 在過欄架的瞬間,其腳或小腿在欄架外(或任一側),低於欄架頂端橫
木的水平面;或
(b) 裁判長認為其故意撞倒任何欄架時
註:此規則被遵守的前提下,欄架未被移動或欄架高度無任何降低,包括任何方向的傾斜,選手可以任何方式越過欄架。
規則180 通則-田賽項目
180.17
每次起跳或投擲,不得超過下列規定的時間:
尚在比賽的選手人數 |
個人項目 |
混合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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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高 |
撐竿跳 |
其他 |
跳高 |
撐竿跳 |
其他 |
|
超過3人(或每位選手首次跳(擲))
2或3人
1人
連續跳(擲) |
0.5分鐘
1.5分鐘
3分鐘
2分鐘
|
1分鐘
2分鐘
5分鐘
3分鐘
|
0.5分鐘
1分鐘
2分鐘
|
0.5分鐘
1.5分鐘
2分鐘
2分鐘
|
1分鐘
2分鐘
3分鐘
3分鐘
|
0.5分鐘
1分鐘
2分鐘
2分鐘
|
註(iv)跳高和撐竿跳高比賽,當只剩一位選手(已經贏得比賽)嘗試挑戰世界紀錄或競賽其他相關紀錄,可用時間為上述規定再增加1分鐘。
【中華民國田徑協會註:國內相關比賽,類似情形比照辦理。】
180.19當競賽進行期間,選手不可以離開比賽區域,除非他已經獲得裁判許可且陪伴離開;第一次違犯必須給予警告,但是對後續再犯或嚴重案例,選手將被取消資格。
規則181通則-垂直跳高項目
181.7 跳高或撐竿跳橫桿應要有顏色,讓所有選手看得見。
規則185 跳遠
185.1選手有下列情況時,以一次起跳失敗論:
(a)選手助跑後不論起跳與否,身體任何部分觸及越過起跳線之後的地面(包括黏土指示板的任何部分)者;
規則187 通則-投擲項目
187.14 假使選手在推、擲的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被視為失敗:
(b) 選手已經踏進投擲圈,而且已經做投擲動作之後,身體的任何部分碰觸投擲鐵圈的上緣(或上緣的內側邊緣)或圈外的地面;
註:假如碰觸未提供任何推進力及發生在第一圈旋轉,碰觸點完全在兩條白線後面,這兩條白線是劃在圓圈的外面,理論上要經過投擲圈的中心,將不被視為失敗。
規則230 競走
230.10(d)茶點,可由大會提供或選手自備,必須置放在茶點站,容易被選手取得;或由授權者取得並遞到選手的手中。由選手自備的茶點,從選手或其代表遞送到大會那一刻起,必須由大會指定人員監管。那些監管人員必須確保託管的茶點,未以任何方式做變更或竄改。
註:選手只要是從起點所攜帶、或從大會供應站所領取或得到的茶點,水或海綿,可由另外選手處取得或傳遞給另外的選手。然而,像上述這種支援持續性時,將視為不公平的協助,裁判必須給予選手警告,及/或取消資格。
【中華民國田徑協會註 選手錯拿別人的自備飲料時,第一次違規給予黃牌警告;第二次違規則給予紅牌取消資格,並要求離場。
賽事中如選手「接受」其他選手所提供的飲水或飲料或海綿,被視為不公平的協助,接受者要被處罰。第一次違規給予黃牌警告;第二次違規則給予紅牌取消資格,並要求離場。】
規則240 路跑
240.8 註:選手只要是從起點所攜帶、或從大會供應站所領取或得到的茶點,水或海綿,可由另外選手處取得或傳遞給另外的選手。然而,像上述這種支援持續性時,將視為不公平的協助,裁判必須給予選手警告,及/或取消資格。
【中華民國田徑協會註 選手錯拿別人的自備飲料時,第一次違規給予黃牌警告;第二次違規則給予紅牌取消資格,並要求離場。
賽事中如選手「接受」其他選手所提供的飲水或飲料或海綿,被視為不公平的協助,接受者要被處罰。第一次違規給予黃牌警告;第二次違規則給予紅牌取消資格,並要求離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