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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6-04-14 | 點閱數: 407

一、本市介聘他縣市結果通知單非採郵寄方式,請申請介聘教師送件無須自備回郵信封
二、查「105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略以:「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應於4月25日至5月8日,自行上網填報資料,並於5月8日截止日期前檢具下列各表件向服務學校申請...」及同要點第19點規定略以:「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無故不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各縣(市)應將名單送電腦小組作為日後管制),不得異議。」。
三、請於申請本年度介聘他縣市服務前,務必審慎考量並詳閱前揭要點,若有違反規定事項者,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且10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