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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6-04-14 | 點閱數: 427

臺北市國民中學專(兼)任輔導教師校內任滿聘任職務三年後,符合兼(專)任輔導教師資格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准予轉任兼(專)任輔導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