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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8-05-25 | 點閱數: 258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為配合上開哺乳時間之規定,是以旨揭函釋自107年5月14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