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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8-05-10 | 點閱數: 291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2條略以,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同法第13條略以,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同法第14條略以,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同法第17條略以,本規則於下列人員準用之:一、各級公立學校校長。...前項第一款人員請假之程序,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二、復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同規則第12條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機關長官於必要時,並得逕行派員代理。又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8點略以,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