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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8-04-13 | 點閱數: 564

一、為預估編列108年公教員工退休人數及所需退撫預算。

二、未於教育局辦理108年退休申請調查時提出,嗣因特殊原因(如罹患重病)須申請108年專案退休者,各校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報經本局提出(主計及人事人員,應依循其系統向本局提出)。

三、填報退休種類:

(一)屆齡退休: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9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辦理,退休原因請選「屆齡退休」。

(二)自願退休:

1、教育人員任職滿25年,年滿55歲自願退休:退休原因請選「五十五歲提前自願退休」。

2、自願退休: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者,得申請自願退休,退休原因請選「自願退休」。

3、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規定,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惟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請貴校建議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108年8月1日為原則。

(三)如有其他年資可併計成就其退休條件者(如私校年資或兵役年資等),請於退休意願調查表中加註說明。

(四)技工(含駕駛、工友)列管屆齡及自願退職:請秘書(總務)單位查填後,以紙本(如表1)逕送本局秘書室辦理,免至WebHR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登錄。

(五)不適任現職公教人員調查表:申請資遣人員,需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7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之規定辦理,退休原因請選「資遣-現職不適任」。

四、另申請108年退休之公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分別達指標數83及指標數77以上,且年滿50歲。惟如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18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27條第1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