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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6-04-01 | 點閱數: 322

一、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復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及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是以,教師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政治團體及助選活動;又校長、兼任行政職教師及職員,於下班後亦不得有站台輔選或助講等行為。
二、因近來有民眾檢舉,本市某國民小學於尾牙餐會中疑似有替政黨進行輔選行為,家長會成員雖非中立法適用或準用對象,惟為顧及社會觀感,於主辦相關活動邀請學校教職員工參加時,亦應提醒與會人員不宜有任何站台輔選及助講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