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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凌雲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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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600654192號令修正發布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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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2018-01-08 | 點閱數: 435
旨揭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將約聘僱人員婚假日數由8日調整為14日。
(二)增訂聘用住院醫師之慰勞假年資,得採計其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期間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