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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7-10-30 | 點閱數: 489

一、旨揭考試三等考試訂於106年12月9日至同年月11日,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訂於106年12月9日至同年月10日舉行,並商借本市立永豐高級中學(四等及五等)、內壢國民中學(四等)及啟英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啟英高級中等學校(三等)為試區。
二、符合監場人員選聘要點規定,欲參加推薦(不含教師)擔任監場主任或監場員之公務人員,請填具監場人員推薦表,經單位主管核章後,於106年11月8日前送本室彙辦。
三、遴薦人員填具推薦表時,需同時選擇擬參與之試區及考試等級(請擇一試區及考試等級參與),凡經本府遴聘後,應全程參與試務工作(如選填三等考試者,則106年12月9日至11日皆須參加;選填四等及五等考試者,則106年12月9日至10日皆須參加)。
四、各機關學校遴薦人員仍須由巿府依監場人員選聘要點審核,合於遴聘者另函通知聘任;如場次不敷分配時,以具國家考試監場人員識別證者或具國家考試監場經驗者優先遴聘。
五、受聘參與試務工作人員,監場期間核予公假,並按日支給監場費,不得再申請補假。
六、另因各試區停車空間有限,請務必轉達監場人員多利用大眾交通工具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