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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6-03-25 | 點閱數: 415

一、本校奉令辦理104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定於105年4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凡經列管有案之後備軍人,如有符合兵役法第41條、兵役法施行法第29條第3款緩召者,希即依限辦理緩召(逐召)申請及延長時效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敬請攜帶國民身分證、畢業證書、退伍令、合格教師證書、聘書及有關資料於104年09月30日以前向本校人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