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第6項、第27條第2項之法條文義及立法精神,並未排除旨揭人員適用上開第27條第2項規定,爰渠等得於離職後5年內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惟如於離職後即轉任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時,得至遲於年滿65歲之日起1年內,向基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