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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7-09-27 | 點閱數: 458

一、有關「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機關公務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間,遇有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情,除有本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二、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令之認知,請多善用下列數位學習平台選修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e等公務園學習網+學習平台」(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之「共創透明誠信的社會─『廉政倫理』規範」課程。
(二)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文官e學苑」(https://ecollege.nacs.gov.tw/Nacs/index.do)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案例說明」課程。
(三)上開數位學習平台之「廉政與服務倫理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