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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6-03-18 | 點閱數: 451

一、依教育部88年6月23日台(88)人(二)字第88066833號書函略以,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4條第2項,教師留職停薪進修需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所稱「同意」應包含「報考前獲得同意」或「錄取後就讀前獲得同意」。
二、茲以教師進修、研究係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辦理,爰待遇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所稱「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係包含「報考前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或「錄取後就讀前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所詢疑義請貴校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