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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凌雲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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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41條修正條文,業經教育部以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B號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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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2017-05-17 | 點閱數: 435
修正後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其發放日期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於每月1日發給。